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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议会讨论修改税法程序
据埃及门户网站《第七日》1月23日报道,埃及众议院将在下周日的全体会议上,由议长哈奈菲·贾巴里主持,审议由政府提交的《统一税务程序法》(第206号法律,2020年颁布)部分条款修订的联合委员会报告。联合委员会由计划与预算委员会及宪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组成。
该修订案旨在增加一项特别条款,允许对不涉及税款欠缴的违规行为进行和解,包括未按法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表等违规行为,从而防止纳税人和责任人因高昂和解成本而放弃和解这些违规行为。
联合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第206号法律的第75条授权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就税务犯罪进行和解,但该条款仅限于涉及税款欠缴的犯罪行为,并未明确规定对不涉及税款欠缴的违规行为进行和解的条款,例如未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违规行为。因此,根据现行法律,除非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二进行和解,否则无法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和解,而这导致和解成本过高,与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起草了本修订案,明确允许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和解。
修订案新增了两项条款:
第一:第75条之二
授权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就本法或税法中规定的不涉及税款欠缴的违规行为进行和解,和解费用为不低于最低罚款额度的一半且不超过其两倍,需在提起刑事诉讼之前支付至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长授权的机构。如果在提起刑事诉讼后但判决前和解,费用为最低罚款额度且不超过其三倍;如在判决生效后和解,费用为最低罚款额度的四倍且不超过最高罚款额度。修订案对和解金额的最低和最高额度进行了分级规定。
第二:第75条之三
允许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就《2005年第91号所得税法》第135条规定的违规行为进行和解,和解费用为未扣缴、抵扣或征收的款项金额的12.5%,已扣缴但未上缴的款项也按同样比例缴纳,并需支付未缴款项本金和滞纳金。
《所得税法》第135条规定:对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活动通知、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未按第78条第三款规定开具或提供发票的行为,罚款不少于5000埃镑且不超过2万埃镑。 对违反第96条第一款的行为,罚款不少于2万埃镑且不超过5万埃镑;对拒绝实施扣缴、抵扣、征收和上缴税款制度的行为,罚款金额为未缴款项的25%;对违反第78条第一款和第83条第三款的行为,罚款1万埃镑;若在5年内再次犯相同违规行为,罚款加倍。
修订案规定,该法案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于次日生效。
编译:索菲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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