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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立法】埃及拟强化《竞争保护与反垄断法》 推动竞争管理机构更高独立性与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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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立法】埃及拟强化《竞争保护与反垄断法》 推动竞争管理机构更高独立性与执法权
埃及参议院财政、经济与投资委员会近日召开会议,继续推进《竞争保护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艾哈迈德·阿布·哈希马主持,议会事务与法律及政治沟通部长马哈茂德·福齐出席会议,并就草案核心立法理念进行阐释。在竞争管理机构权限与独立性强化方面,福齐表示,埃及竞争保护局自2005年成立以来已运行近20年,在当前埃及扩大私营经济规模、落实国家所有权政策的背景下,需为该机构赋予更充分的权限与保障,确保其面对大型企业集团时能够独立、客观开展执法工作。


他指出,竞争保护局日常需与大型企业及经济主体开展监管对接,因此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律授权、行政与财务独立性,同时为机构工作人员配置相应保障,明确调查职权并建立干预防范制度,以此维护公众利益与国家经济秩序。在竞争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界定方面,会议重点研讨竞争保护局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划分问题。


福齐表示,该议题在全球多国均存在争议,国际上主要形成三种监管模式,分别为统一监管模式,由竞争管理机构单独负责所有行业竞争监管,以美国为代表;双重监管协调模式,竞争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均享有调查权,双方通过信息互通避免重复执法;行业分散模式,由各行业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竞争监管职责,不设统一竞争监管机构。埃及拟明确竞争保护局作为总体竞争监管机构的定位,同时保留行业监管部门专业职能,实现两类机构的协调互补。在监管范围与特殊行业安排方面,福齐强调,埃及宪法未禁止设立统一竞争监管机构,仅媒体行业依据宪法第211条规定,由最高媒体管理委员会独立负责反垄断事务。同时,银行业依托巴塞尔协议I、II、III构建了特殊监管体系,草案需充分考量该行业特性作出专项安排。在竞争监管机制设置方面,草案明确两类监管模式,其一为事后监管即后置审查,适用于市场份额占比25%以上的主导企业,监管重点包括禁止企业基于非经济因素拒绝交易、禁止企业过度抬高价格、禁止竞争者达成横向价格或市场操控协议,该监管模式需依托相关方投诉启动。其二为事前监管即前置审查,适用于企业并购、收购等重大交易,相关交易必须提前获得审批,防范有害垄断形成与市场竞争秩序破坏。

在立法进展方面,会议已通过该法案原则性审议,后续将进入条款逐条讨论阶段。该法案旨在完善埃及竞争监管体系、提升市场透明度,为私营部门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编译:马广辉(慕德中埃贸易公司董事长、埃及中华总会副会长、中埃网副主编、慕德经贸研习社主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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